武汉光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诉武汉华夏德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等赔偿案 民事 损害股东利益 诉讼路径
文书字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民商终字第104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程继伟

朱光涛

王伟

代理律师:

祁飞

王海漫

祁飞

姬建生

刘津

王海漫

兰玉昌

殷璇

唐恩

法官解说
《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条款明确了股东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诉讼实务中,股东在股东权利遭受侵害时,往往依据此条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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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0)硚民二初字第17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民商终字第1042号判决书。
2、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武汉光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B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祁飞、王海漫,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祁飞,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武汉华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B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姬建生、刘津,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海漫,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武汉华夏德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公寓B座32层8室。
法定代表人:郭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兰玉昌,上海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武汉光谷传媒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B座23层。
法定代表人:陈紫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殷璇,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曾岚,该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二审):唐恩,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莉;人民陪审员:宋银山、薛平。
二审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继伟;审判员:朱光涛、王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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