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银塑料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行政处罚案 行政职权管辖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行终字第84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重点主要在于:武昌工商局是否具有对新银公司进行处罚的行政职权。本案中新银公司的违法行为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既有生产行为,又有销售表现,而当前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职权划分问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主管部门(质检部门)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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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东开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行终字第84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武汉新银塑料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银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诉人):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以下简称武昌工商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亭小区二村43号。
法定代表人:陶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童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伟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涛河;审判员:倪笃志苏志刚;
二审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莉荣;审判员:肖丹;代理审判员:李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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