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郎某、第三人杨某房屋租赁合同案 民事 房屋租赁 权利义务转移 解除合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11)民一初字第376号
审理法官:

王莉

隋强

张东辉

代理律师:

王震

李海霞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房屋租赁关系的主体是谁,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能约束原告与被告,被告的行为是否违约。
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内容为第三人将文圣区1××-4、1×...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11)民一初字第376号
2、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系吉百丽蛋糕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震,系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霞,系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某,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现住辽阳市文圣区,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无职业。
第三人:杨某,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文圣区,无职业。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莉;代理审判员隋强;人民陪审员张东辉;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