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郝某撤销权案 民事 调解协议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案由:
抵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滕州市东郭法律服务所

滕州市东郭法律服务所

滕州市东郭法律服务所

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民上字第15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徐枫

孙梦

杨丽娜

代理律师:

徐建华

法官解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但其行为有效,因为该行为是基于公民意思自治,权益自由处分,此行为系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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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滕州市人民法院(2011)民字第117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字号: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民上字第150号判决书。
2、 案由:撤销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一审的委托代理人:杨玉乐,滕州市东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的委托代理人:牛善永、杨广升,滕州市东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某。
委托代理人:徐建华,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颜景伟;审判员: 谭金恒、潘晓明。
二审法院: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枫;代理审判员:孙梦、杨丽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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