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杜某、桓仁满族自治县普乐堡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事 民间借贷 债权转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民二初字第282号
审理法官:

王思杰

张炎旭

杨晓光

代理律师:

隋然

法官解说
本案审查的关键问题是夹道子村民委员会将债务转移给杨某和杜某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原告朱某接受了杨某和杜某的借据即视为对债务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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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民二初字第282号
2、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杜某。
第三人:桓仁满族自治县普乐堡镇夹道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潘某,系该村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隋然,系辽宁贞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
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思杰;代理审判员:张炎旭;人民陪审员:杨晓光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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