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诉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颜家红埠寺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案 民事 土地使用转让 无效合同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临沂市委党校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1)民再初字第1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学强

刘子瑜

马学勤

法官解说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这种转让在现实中很常见,很少有当事人考虑法律是否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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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原审判决书: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08)民初字第792号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1)民再初字第15号判决书。
2、案由: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颜家红埠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颜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临沂市委党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席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莉;审判员:刘世进、孙晓梅。
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学强;审判员:刘子瑜、马学勤。
6、审结时间:
原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6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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