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1)民初字第109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郭某云。
委托代理人:王香和,福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司某刚。
委托代理人:王新书,德州德城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伟;人民审判员:李庆柱、李维胜。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与被告婚姻系父母包办,双方没有感情。被告常年在外打工,聚少离多,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身心造成伤害,要求离婚带回嫁妆,抚养婚生儿子司某强,被告负担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
2、被告辩称
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双方系自愿确立婚姻关系,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工资都在原告处放着,也经常到她家去干活,没有怨言。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要求抚养孩子,原告负担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原告返还存款10万元,同意原告带回嫁妆。
(三)事实和证据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11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司某强,现男孩司某强随被告生活。原告于2010年年底离开被告处,双方分居至今。原告陪嫁物品一宗(见清单)现在被告处。双方认可共同财产有小羚羊电动车一辆,双方协议作价300元,现在原告处,安装卷帘门花费2400元。原告主张债权5000元,被告主张债权3000元,原、被告对对方主张均不认可,双方亦未有证据证明各自主张。被告主张婚后盖有三间房屋,系自己出资,由原告父亲修建。原告对被告主张不予认可,并主张所盖房屋是其父亲所修建,提供孟寺镇马保村委会证明一份,被告对此表示异议。被告主张在原告处有存款10万元左右,原告对被告主张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有证据证明自己主张。
(四)判案理由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闹矛盾,现双方已分居生活,经调解和好未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予离婚;双方婚生男孩司某强现随被告生活,为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离婚后宜仍由被告抚养,原告适当承担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小羚羊电动车在原告处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人民币150元;被告主张婚后修建三间房屋,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各自主张,待查实后,可另行处理,婚后共同财产卷帘门系房屋附属物,待房屋确权后一并处理。双方主张的债权及被告主张的存款10万元左右均未举证证明,对方亦不认可,不予认定。原告陪嫁物品系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
(五)定案结论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准许原告郭某云与被告司某刚离婚。
2、 婚生男孩司某强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每年18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司某强年满18周岁时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
3、婚后共同财产电动车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15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允许原告郭某云带回嫁妆。
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六)解说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法直接以证据加以证明,只能凭自己的直觉去模拟双方自己内心的心理感受,他人很难准确判断和把握,法官也不例外。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主观随意性较大,弹性也较大,会给离婚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好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归纳了14种情况,主要是: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其他生理、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如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家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家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又不谅解;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等等,都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婚姻基础往往可以表明双方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当前,我国的婚姻构成,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自主婚姻,指男女双方经过自由恋爱,自主结合的婚姻。这种婚姻除有些青年男女因对婚姻自由缺乏正确草率结合的以外,一般比较牢固、稳定。第二是非自主婚姻,指经人介绍,父母同意、双方自愿,有的还以一定的金钱物质为条件的婚姻。这种婚姻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较多,感情基础相对较差,婚姻关系的牢固性、稳定性就差一些。第三种是即父母或者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意愿强迫包办而结成的婚姻。这种婚姻是婚姻法所禁止的,但在我国偏僻山区和边远地区仍有发生。这种婚姻由于违反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意愿,婚姻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请求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关系,因此在今天仍然是支持其争取婚姻自由的问题。在家庭生活中,有些现象反应夫妻感情本质,有些则是假象。因此,在分析婚后感情时,首先,要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婚后感情的发展变化,看它的发展趋势。如果感情是向好的方向发展变化的,那么引起离婚的可能是个偶然性的因素,容易调解和好。如果感情是向坏的方向发展,而且和好的可能性希望渺茫,那么引起离婚的就不是偶然性因素。其次,要分析表现感情的现象是反映婚姻基础本质的,还是非本质的。最后,分析夫妻婚后感情,要看长期的、经常的、主流的表现。切忌凭一时一事表现下结论。还要看离婚原因。离婚是一种社会现象,各个案件的离婚原因千差万别,非常复杂,但离婚原因是分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依据,是双方在诉讼中争执的焦点。因此,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和真实动机。捏造事实或者制造假象而被告一方不愿离婚,也会同样进行不符合事实的陈述,所以看离婚原因,首先要查明离婚的主要原因。这就切忌先入为主,偏听偏信。还要看双方有无和好的因素。有无和好的因素,首先决定于离婚的客观事实。如果夫妻间的矛盾不是根本性和长期的矛盾,双方还共同生活,还履行夫妻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具有和好的因素。反之,如果夫妻间的矛盾是本质性和长期的矛盾,双方已长期分居,形同仇人甚至已互补关系彼此生活,刨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使矛盾转化就很难,其次,决定于坚持不离的一方,有无争取和好的愿望和实际行动。
(张伟)
【裁判要旨】原、被告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闹矛盾,现双方已分居生活,经调解和好未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予离婚;双方婚生男孩司某强现随被告生活,为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离婚后宜仍由被告抚养,原告适当承担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