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云诉司某刚离婚案 民事 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星法律服务所

德州德城信德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1)民初字第10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伟

李庆柱

李维胜

法官解说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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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1)民初字第109号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郭某云。
委托代理人:王香和,福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司某刚。
委托代理人:王新书,德州德城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伟;人民审判员:李庆柱、李维胜。
6、审结时间:201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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