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无棣支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民事 财产损害 其他组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无棣支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1)民初字第58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秀伟

石坤刚

秘杰云

代理律师:

张占福

寇相毅

法官解说
现在保险已经成为了社会的热门话题,关于保险的案例也频繁的出现在法庭之上。司法实践中,法院时有针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诉讼主体地位的认识问题出现了分歧:有的法院把法人资格等同于诉讼主体资格,如有的法院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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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1)民初字第589号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滨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占福,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无棣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无棣支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经理。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寇相毅,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秀伟;审判员:石坤刚、秘杰云。
6.审结时间:201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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