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承包户诉那利陇石场等土地承包合同案 土地承包合同;签字;租金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1)民字第4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冯怀泳

廖志毅

黄鹏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一、关于没有签字或者盖章订立的书面合同法律效果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是合同法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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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1)民字第47号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梁某承包户。
代表人:梁某(曾用名梁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2,梁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陆某。
被告: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那利陇石场。
代表人:叶某。
被告:万某。
被告:叶某。
被告:骆某。
被告:郏某。
上述五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骆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怀泳;人民陪审员:廖志毅、黄鹏。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2日(双方申请延长审限八个月进行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三次未能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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