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刘某2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民事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案由:
刑事赔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1、大城县人民法院(2011)民字第51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牛茂源

李建波

王玉凤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原告的损失是按照交强险的分项限额予以确定的,是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交强险是否分项进行赔付,处理意见不一。下面主要就是否应按照交强险的分项限额来确定原告的损失额这一问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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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2。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某、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某、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牛茂源;审判员:李建波、王玉凤。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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