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等诉云南江川祥振涂料厂等雇员受害赔偿案 第三人侵权;不真正连带债务;附随义务
案由: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2011)江民一初字第2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汪鸿泳

代理律师:

刘来生

王彦东

法官解说
1、案由的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本案的案由为雇员受害赔偿,是按照2008年4月1日实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的。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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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2011)江民一初字第249号判决书
(二)案由:雇员受害赔偿
(三)诉讼双方
原告陆某。
原告陆某2。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陆某2母亲。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刘来生,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告陆某3
被告云南江川祥振涂料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彦东,云南李世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江川县天久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江,江川星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鸿泳。
(六)审结时间:201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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