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县人民医院诉史某等承包合同案 承包合同;合同履行;法律后果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2011)江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宋祥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江川县人民医院食堂承包协议》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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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2011)江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
(二) 案由:承包合同
(三) 诉讼双方
原告江川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宋祥,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史某。
被告陈某。系史某妻子。
(四) 审级:一级
(五)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卫东
(六) 审结时间:20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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