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国家工作人员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沂南县人民法院(2011)沂南刑初字第39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宗保山

薛丽

吉志强

代理律师:

陈洪浩

法官解说
根据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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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沂南县人民法院(2011)沂南刑初字第394号判决书。
2、案由: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某。
辩护人:陈洪浩,山东俊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宗保山;审判员:薛丽;人民陪审员:吉志强。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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