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沂南县交通局等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 民事 交通事故 公共道理 管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

沂南县传明法律服务所

沂南县交通局

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沂南县人民法院(2011)沂南民初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高泽生

代理律师:

祝宝伦

英林

法官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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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沂南县人民法院(2011)沂南民初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祝宝伦,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汪玲,沂南县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沂南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谢某,沂南县交通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英林,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泽生。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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