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诉方某1、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第三小学健康权一案 民事 校园突发事件 公平原则
案由:
商事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第三小学

沈阳炮兵学院

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第三小学

沈阳市大东区东塔街道办事处

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总队法律顾问处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第三小学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少民终字第12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孔祥来

李海燕

张忠星

代理律师:

张艳彦

法官解说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审理涉少民事案件的一个难点,特别是对于人民法院判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校方对此颇多意见。由于一些损害事故往往突然发生,再加上有的学生年龄较小,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发生经过描述不清,使法院...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1)大东民一初字第64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少民终字第123号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1,男,200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第三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沈阳炮兵学院干部,系张某1父亲。
委托代理人:张艳彦,系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方某1,男,2004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第三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方某2,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大东区东塔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系方某1父亲。
法定代理人:马某,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系方某1母亲。
委托代理人:周晓洲,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总队法律顾问处干部,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第三人(被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第三小学,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航空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凤,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第三小学德育主任,住沈阳市大东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刘月丽
二审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孔祥来;代理审判员:李海燕、张忠星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1年7月18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1年10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