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诉李某2合伙协议案 口头合伙协议;交易习惯;合伙经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沧民初字第43号判决
审理法官:

贺富安

陈金强

李海亮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和朱某的合伙生意是否亏损,10万元钱是否用于收购木薯。该案双方只有口头的合伙协议,但原、被告都已认可协议约定具体收购事宜都有被告办理,说明朱某对其合伙人是信任的。被告的陈述、提交的证明、账本和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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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沧民初字第43号判决
2、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1
委托代理人:李宏文云南春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贺富安;审判员:陈金强;人民陪审员:李海亮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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