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添加剂;食品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1)沪一中刑终字第760号
审理法官:

陈捷

韦庆

刘华锋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加工鸡肉串的过程中添加亚硝酸钠,依据国家标准,该添加剂可以用于肉制品加工中作发色剂,但被告人以超出标准限量数倍的用量生产食品并销售,致多人食物中毒,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一、与生产、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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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1)奉刑初字第755号
二审裁定书:(2011)沪一中刑终字第760号
2、案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
辩护人吴允锋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钱东君;代理审判员:周艳;人民陪审员:施磊华。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捷;代理审判员:韦庆、刘华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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