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上海采莲超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案 附随义务;违约责任;精神损害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008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因搭乘超市免费班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原、被告对责任承担又存在重大分歧,此类案件的责任如何分担成为消费者无法回避的隐忧。本文对以下问题试作探讨:
一、请求权基础竞合的选择
请求权基础是指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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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07)奉民三(民)初字第5137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008号
2、案由
服务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1950年10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1(系陈某之妻),女,1950年3月13日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上海采莲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雷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
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唐军芳;代理审判员:乔栋胡耀群。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虎;代理审判员:洪可喜沈卫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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