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案 个人信息;侵权要件;合理范围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两个核心法律,一是中介机构的电话、短信"骚扰"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侵犯了何种权益;二是中介机构的侵权行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人格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合法权益,它保护权利人不可侵犯的个人生活领域,在这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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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248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一般人格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62年5月17日生,汉族。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工作。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俊;代理审判员:王建平;人民陪审员:吴彬。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羊焕发;代理审判员:陈敏;代理审判员:丁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4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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