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慕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上海欧伯尔塑胶有限公司居间合同案 居间合同;支付报酬;合同履行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4号(2011年4月19日)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居间合同纠纷,从形式看原告慕利公司向被告欧伯尔公司所介绍的厂房买卖合同没有成立;而被告与案外人良汇公司的股权转让,又似乎与房屋买卖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那么被告购买良汇公司财产之信息是否来源于原告应系本案最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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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0)奉民三(民)初字第1568号(2010年12月9日)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4号(2011年4月19日)
2、案由
居间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慕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巍巍,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上海欧伯尔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
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方煜;代理审判员:屠朝晖;人民陪审员:杨士芳。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懿欣;审判员:朱红;代理审判员:严卫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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