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等诉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诉案 信息网络传播权上;网络服务商;过错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起淮

赵红娜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的法律问题在于提供P2P技术的网络服务商是否应当对发生过侵权诉讼的网络用户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由于涉及到网络技术及相应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遵循"技术问题技术分析,法律问题法律解决"的审理思路作出判断。
一、P2P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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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0)卢民三(知)初字第193号
二审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33号
2、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某,男,1940年8月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佐某,女,1944年10月10日出生。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起淮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红娜,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廖某,女,1990年4月1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俞某,女,1987年9月8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顾文凯;审判员:钱炯;代理审判员:施大伟。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学东;审判员:刘军华唐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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