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信息公开案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不明确;答复程序;实体权利
案由:
信息、电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14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知情权是民主的基石,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成为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方式。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未能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若未经告知补正程序,迳行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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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0)徐行初字第7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14号。
2、案由:信息公开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上诉人)。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被上诉人),住所地上海市天钥桥路901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许闻安;审判员:崇毅敏、张瑾。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岳婷婷;代理审判员:刘雅;代理审判员:樊华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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