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松江区人保局行政确认案 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因果关系;工作原因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2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郝洋

法官解说
《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上使用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的用语,确定了工伤认定的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因工作原因受伤)三个要件,即通常所说的"三工"要件。其中的因果关系是核心要件。因为,不同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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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1)松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21号
2、案由:工伤认定行政行为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郝洋,上海孙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2378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申劳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劳丽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陆云;审判员:周轶;人民陪审员:陈以平。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欣;审判员:李思国;代理审判员:刘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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