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林新苑业委会不服某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决定案 行政许可;规划许可;利害关系
案由: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2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具有借鉴意义的主要问题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必须组织听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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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1)长行初字第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26号判决书。
(二)案由:不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决定
(三)诉讼双方
1.原告(上诉人):上海市长宁区虹林新苑业主委员会。
2.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3.第三人(被上诉人):上海中友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建华;代理审判员:沈莉萍;人民陪审员:戴玉清。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欣;代理审判员:任静远姚佐莲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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