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108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赵衍

王国峰

法官解说
(一)被告人任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确认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在司法实务中一般有"认定"和"推定"两种情况。"认定"比较常见,即司法机关根据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语言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意思表示,并结合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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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0)静刑初字第354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108号
2、案由:故意杀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翼、代理检察员刘伯嵩
被告人任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9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赵衍上海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辩护人王国峰,上海海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孙玮;审判员:竺越;人民陪审员:鲍中银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征宇;审判员:王峥;代理审判员:郁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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