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盛无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张某劳动合同案 竞业禁止;雇佣;劳动合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70号
审理法官:

吕晓华

沈珺

余宇

代理律师:

张旭

雷丹

郁红昌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原告支付被告劳动报酬中的竞业限制补贴能否计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年休假、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7186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70号
2、案由:劳动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杰盛无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上海杰盛无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旭、雷丹,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女,1979年2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郁红昌,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郎文艳。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晓华;代理审判员:沈珺、余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