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夏放等不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住宅建筑规范;规范性文件;国家强制性标准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广慧律师事务所

上海广慧律师事务所

上海广慧律师事务所

上海广慧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91287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91287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91287部队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3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对解决作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问题,具有参考价值。
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正式法律渊源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审判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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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行初字第24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30号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诉讼双方:
原告诉讼代表人史某(上诉人)。
原告诉讼代表人梁某(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吕小林上海广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讼代表人陆某(上诉人):。
原告诉讼代表人陈某(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吕小林上海广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汪某。
委托代理人吕小林上海广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梁某1。
委托代理人吕小林上海广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陆某1。
原告(上诉人)赵某。
原告(上诉人)赵某1。
法定代理人陈某,详上。
九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尹文生。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北京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1287部队,住所地上海市水电路522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中国人民解放军91287部队政委。
委托代理人赵某2,男,中国人民解放军91287部队现役军官。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中国人民解放军91287部队现役军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鲍浩;审判员:陈瑜庭;人民陪审员:冯美福。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金刚;代理审判员:沈亦平俞如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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