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作出公司变更登记案 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法律适用;上位法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59号
审理法官:

马浩方

茅玲玲

张璇

代理律师:

贺国良

石育斌

潘浩

钱钧

张飞燕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遇到法律规范相冲突的情形时,如何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在行政执法中,如遇到法律规范相冲突的情形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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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行初字第52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59号。
2、案由:工商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贺国良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北石路631号。
法定代表人茅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米蓝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石育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潘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钱钧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飞燕,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段某。
第三人陈某。
第三人孙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文忠;审判员:缪红娟;代理审判员:盛炯。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浩方;代理审判员:茅玲玲、张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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