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盗窃案 盗窃罪 欺诈 秘密窃取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营市XX区人民法院(2011)河刑初字第17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华庆

法官解说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东营市XX区人民法院(2011)河刑初字第179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德庆。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1970年3月11日生,镇平县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
辩护人:张华庆,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东营市XX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延涛;审判员:高兴江;审判员:于晓艳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