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一罪与数罪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1)河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西云

冯波

卢素华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认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标准。二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何认定。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社会危害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几种违法行为入了罪,一方面加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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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号: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1)河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明坤。
被告人付某,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捕前住河间市。2011年6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河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1年6月13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西云;代理审判员冯波、卢素华。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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