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程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提供劳务;连带责任;赔偿责任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

东营市河口区六合华美吊顶材料商店

山东平等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1)河民初字第85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孙相义

代理律师:

王树辉

刘金海

法官解说
一、所谓损害,无论是基于过错责任认定的侵权行为,还是基于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无论是根据公平责任认定的侵权行为,还是根据无过错责任认定的侵权行为,均已损害为其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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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1)河民初字第853号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树辉,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东营市河口区六合华美吊顶材料商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金海,山东平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
法定代表人:于某,局长。
被告:薄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相义。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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