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朱某1、吴某拐卖儿童案 拐卖儿童罪 居间介绍 从犯
案由:
拐骗儿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刑终字第775号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吴某的行为能否构成拐卖儿童罪的从犯。第一种观点认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的从犯。被告人吴某介绍何某、朱某1二人跟买主认识,并参与洽谈价格的行为只是在买卖双方进行是居间介绍。根据法发[2010]7号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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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1)鲤刑初字第20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刑终字第775号。
2、案由:拐卖儿童罪。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潼南县。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17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
被告人朱某1,别名朱某2,外号"小仙女",女,1991年4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人吴某,男,1977年5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仙景古榕巷4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海燕;审判员潘银幼;代理审判员郑英好。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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