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与晋江市南苑酒店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案 旅店服务合同;附属服务;停放地点;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民终字第116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将车辆停放在他人提供的场地上,车辆停放人和场地提供者之间基于停放车辆的灭失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诉讼,主要包括了车辆保管合同、场地租赁合同和消费服务合同三种类型。消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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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晋江市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289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民终字第1160号判决书。
2. 案由:旅店服务合同。
3.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贺某。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美琼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晋江市南苑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南苑酒店)。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董事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陶俊明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雁平;代理审判员:张景旭、林真真。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一虹;审判员:丁美芳何冠雄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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