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杨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案 抚养纠纷;举证责任;亲子鉴定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晋江市东石法律服务所

晋江市东石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民终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海峰

吴小军

邱旭锋

法官解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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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571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民终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3、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叶文艺,晋江市东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颜志扬,晋江市东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泽修;审判员:苏荣喻;人民陪审员:蔡星辉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海峰;审判员:吴小军;代理审判员:邱旭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6日(经一审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六个月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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