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开闽三王文物保护管理处不服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第三人泉州市承天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群众自发组织;文物保护;行政指导;诉讼主体资格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涉及宗祠的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在产权登记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分析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行终字第113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张国民

杨钊胜

马雯卿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一、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审查。
(一)原告的性质如何界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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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1)鲤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行终字第113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不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泉州开闽三王文物保护管理处,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俊巷71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2450-9。
负责人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颜辉灿,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美琼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建设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0381374-4。
法定代表人钟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桦清唐细宗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泉州市承天寺。
负责人释某,泉州市承天寺方丈。
委托代理人肖志云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辉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左杰、审判员黄春屏、吴晶。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民、代理审判员杨钊胜、代理审判员马雯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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