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不服晋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行政裁决;房屋拆迁;拆迁补偿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行终字第76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曾志群

法官解说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评估后出具的报告称为评估报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明确规定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的,应当...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1)晋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行终字第76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裁决。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何某。
被告(被上诉人)晋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曾志群,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律师。
第三人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储备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储备中心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织人员:审判长:林国良;代理审判员:陈永哲;人民陪审员:张婉鑫。
二审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织人员:审判长:张国民;审判员:董丽珠杨钊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9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