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等出售非法制造发票案 对部分犯罪事实零口供的认定
案由:
非法出售发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1)泊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夏文强

房晓宇

许涛

代理律师:

安某

曹鑫锋

法官解说
本案对犯罪人袁某于2010年1月两次所实施的,向沧州市开发区祝家院村刘某出售非法制造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予以否认,泊头市法院依据刘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及刘某交待的张某的联系电话和另一犯罪人方某交待的袁某的联系电话是同一号码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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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判决书: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1)泊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出售非法制造发票。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云、周瑆。
被告人袁某: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无正当职业,沧州市沧县,捕前租住沧州市。
辩护人安某: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无正当职业,浙江省三门县人。
辩护人曹鑫锋: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文强;审判员房晓宇;人民陪审员许涛。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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