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泗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婚姻登记;形式审查;虚假材料;申请撤销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

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泗阳县人民法院(2011)泗行初字第0014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顾秋阳

鲍雪玲

徐龙祥

法官解说
1.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缺陷问题。
由于本案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对诉讼时效问题提出异议,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依据法理精神,也未主动审查,但该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泗阳县人民法院(2011)泗行初字第001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民政部门婚姻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媛媛,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泗阳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唐某。
委托代理人胡庭松,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顾秋阳、审判员鲍雪玲、徐龙祥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