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行贿案 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免处
案由:
行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1)泰兴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易书芹

许志兰

魏义胜

代理律师:

张振中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被告人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他人受贿案件时,交待向他人行贿的事实,能否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即是否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对是否具有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情形的认定,关键在于对"被追诉"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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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1)泰兴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行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云鹏
被告人:袁某,因涉嫌本案,于2011年4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振中,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易书芹;审判员:许志兰;人民陪审员:魏义胜。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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