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行政撤销案 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消极方式;土地出让
案由:
行政撤销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泸行终字第22号(2011年9月8日)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朱光全

法官解说
本案被告在出让土地时,作为个人的李某,是有资格参加竞买的,但个人竞得后是不具有开发资格的,必须由他指定具有开发资格的公司与出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由于李某在参加竞买时没有以联合体的名义竞买,联合体也就失去了参与竞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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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1)江阳行初字第13号(2011年6月29日)。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泸行终字第22号(2011年9月8日)。
2、案由:不服土地出让行政撤销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朱光全,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局法制科科长;屈景泉,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强、审判员罗杰、李德平。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学东;审判员:詹毅薛英
6、审判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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