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泸州市国土资源局解除土地出让行政合同案 土地出让;行政许可;使用权证书;确认书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泸行终字第23号(2011年9月14日)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朱光全

法官解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对合同一旦发生争议,是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是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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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1)江阳行初字第12号(2011年6月30日)。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泸行终字第23号(2011年9月14日)。
2、案由:不服解除土地出让行政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泸州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朱光全,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局法制科科长;屈景泉,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强、审判员罗杰、李德平。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学东;审判员:詹毅薛英
6、审判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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