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英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刘某一案 职务行为;构成要件;执行职务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职务行为
文书字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1)洛民初字第756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苏志松

吴限英

法官解说
本案中,首先牵涉到的是职务行为的认定。职务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组织章程的规定或者其他形式授权,在法人中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总称。一般认为,职务行为的构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以法人的名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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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1)洛民初字第756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委托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泉州市英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清英,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苏志松、吴限英,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黄琼华、汪小燕,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颜海容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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