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现代牧场有限公司诉何某1等人保管合同案 民事 垫付赔偿款 追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洪雅县人民法院(2011)洪民初字第827号
审理法官:

王均

王雪梅

李芬

代理律师:

夏巍

姜克强

法官解说
(一)、以任何形式转移法定义务都是无效的。
本案中的原告洪雅现代牧场有限公司对自己生产的沼肥应作无害化处理(符合环保标准),以及对沼肥的储存、保管、使用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洪雅现代牧场有限公司通过外包的方式将沼肥的储...
展开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判决书字号:洪雅县人民法院(2011)洪民初字第827号。
(二)、案由:承包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洪雅现代牧场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东岳镇。组织机构代码:66276666-2。
法定代表人高丽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巍,四川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克强,四川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1(缺席),男,197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余某(何某1之妻),女,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陈某(何某1之母),女,1943年4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均;代理审判员:王雪梅;人民陪审员:李芬
(六)、审结时间: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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