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军诉董某鹃离婚案 民事 亲子鉴定 离婚
案由:
财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济南历城忠军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二终字第642号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被告对原告自行委托进行子女血缘关系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对此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可以根据《证据规则》对鉴定问题的规定对其效力进行认定。被告提出异议,可根据此规则的规定进行重新鉴定。但此案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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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0)历城民初字第1880号。
二审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二终字第642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军,男,生于1987年3月5日,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崔景国,济南历城忠军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董某鹃,女,生于1985年11月10日,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生于,1981年10月12日,汉族,居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士波;人民陪审员:王自林、商和青。
二审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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