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曹某离婚案 民事 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 投资收益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五终字第74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彦沛

刘洋

曹磊

代理律师:

张玉玲

王诗海

路迅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投资收益"的概念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当如何理解和界定,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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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9)历城民初字第102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五终字第747号判决书。
2.案由
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张玉玲,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诗海,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曹某。
委托代理人:路迅,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悦静;审判员:常颖;人民陪审员:陈国莉。
二审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彦沛;代理审判员:刘洋、曹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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