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山东嘉元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案 证据;证明力;不予采纳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1.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2011)济阳民初字第834号
审理法官:

张善荣

张勇

位小娟

代理律师:

钱雪梅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提供的王世东主编的《食用菌》一书能否作为证据被采用。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可得利益损失,提供了王世东主编的《食用菌》一书作为证据。经审查,济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这本书是针对种植食用菌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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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高某,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钱雪梅,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嘉元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善荣;审判员:张勇;审判员:位小娟。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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