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上虞靓水吧游泳保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案 服务合同;瑜伽健身服务;人身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上虞市震元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调解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绍民终字第601号
审理法官:

章建荣

方艳

马利英

代理律师:

徐荐土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虞市靓水吧游泳保健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七)项之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就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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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1)绍虞民初字第98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绍民终字第601号。
2、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徐荐土,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虞市靓水吧游泳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章关振,上虞市震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独任庭人员:代理审判员:王欢。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建荣;审判员:方艳;代理审判员:马利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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