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诉上海市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营利目的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

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少民初字第5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关于目前国内自动扶梯业行业规范及相关检验标准的问题
1997年7月2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以下简称GB1997),这是目前国内唯一仅针对自动扶梯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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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少民初字第51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华某,男,10岁,汉族。
法定代理人:华某2,系原告之父,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谢美山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上海市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上海市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叶烨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娟娟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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