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洪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情节严重 多次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1)海刑初字第136号
审理法官:

陈军晖

洪正强

王水龙

法官解说
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是:被告人罗某所犯的罪行是否构成协助组织卖淫中的"情节严重"。对此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公诉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某系受他人雇佣协助组织卖淫,其既不是卖淫组织的实际控制人,也没有股份,只是受雇佣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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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1)海刑初字第136号。
2、案由:被告人罗某、洪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峰。
被告人罗某,男。2011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拘传,同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逮捕。
被告人洪某(绰号阿呆),女。2011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拘传,同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审 判 长:陈军晖   人民陪审员:洪正强、王水龙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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