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厦门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依据材料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1)海行初字第5号
审理法官:

王奇仁

牟燕

李喜瑞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申请材料内的两份具结书分别载明:李某4与李某9系叔侄关系,李某4因继承李某9同字第089356号权属证书下的房产而获得讼争土地使用权。李某1与李某8系父子关系,李某1因继承李某8同字第089358号权属证书下的房产而获得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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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1)海行初字第5号
2、案由: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黄洪波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吴某,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干部。
第三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李某2。
委托代理人李某3。
第三人李某4。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奇仁;代理审判员:牟燕;人民陪审员:李喜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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